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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琴藝譜

      虛報機票套取公款 貪污數額如何計算

      2023-03-30 16:30:04 9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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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斑馬在首爾馬路上狂奔(韓聯社)

        海外網3月24日電據韓聯社報道,3月23日,韓國首爾兒童大公園發生斑馬出逃事件,一度引發混亂。

      斑馬與汽車相撞(韓聯社)

      韓國斑馬在首爾馬路上狂奔(韓聯社)

        該斑馬為雄性,今年3歲,它破壞木質圍欄后逃出公園,在居民區和馬路車流中一路狂飆,完全無視斑馬線,期間還撞上一輛轎車。

      斑馬被麻醉(韓聯社)

        隨后,韓國警方、消防部門和公園工作人員將斑馬堵在一處胡同里,在注射7次麻醉針后,斑馬才乖乖就范,被轉運回公園。期間,數十名居民圍觀了斑馬被捕的過程。(海外網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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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報機票套取公款 貪污數額如何計算

        從一起國有控股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嚴重違紀違法案說起

        特邀嘉賓

        周 平 四川天府新區紀工委監察工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謝 濤 四川天府新區紀工委監察工委第一紀檢監察室負責人

        高 葉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王曉嵐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國企黨員領導干部通過虛開行程單、虛報與實際出行價格不符的機票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產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張濤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如何在“零口供”情況下全面客觀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張濤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錢”,既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也沒有還款行為,是否構成索賄?如何計算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張濤,女,199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等職。

        貪污罪。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張濤在擔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下屬為其虛開行程單、虛報與實際出行價格不符的機票,套取公款共計8.9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受賄罪。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張濤在擔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以借款名義索賄共計231萬元。

        其中,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張濤多次以其本人及親戚急需用錢為由,向公司某供應商實際控制人袁某“借款”201.68萬元。2018年8月,張濤向某廣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借款”20萬元。2018年,張濤要求公司供應部工作人員胡某向其“出借”5.5萬元。上述“借款”均未約定利息、還款時間,截至案發張濤仍未歸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截至2021年3月,張濤及其女兒劉某名下房產、車位、消費、投資等財產及支出共計3757萬余元,包括薪酬收入、出售及出租房產收入、接受贈予等合法收入共計2296萬余元,貪污及受賄犯罪所得240余萬元,余款1221萬余元不能合理說明來源。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9月10日,上級公司紀委對張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并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四川省監委。四川省監委指定成都市監委管轄,成都市監委指定四川天府新區監察工委管轄。2020年10月26日,四川天府新區監察工委對張濤立案調查,并經報批后于次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4月7日,張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4月26日,四川天府新區監察工委將張濤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1年7月28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濤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5月11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以張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60萬元。張濤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張濤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如何在“零口供”情況下全面客觀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謝濤:2019年,上級公司紀委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張濤違規報銷機票的問題線索,后將該線索移送四川省監委,四川省監委指定成都市監委管轄,成都市監委將張濤案指定我委管轄。

        張濤被立案審查調查后,態度強硬,毫無認罪悔錯、配合調查之意,拒不承認其通過虛開行程單或虛增價格報銷機票方式套取公款,以及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索賄等行為。同時,張濤還通過各種方式試探調查進度,根據情況改變供述,辯解其非法資金系他人贈與、“隱形福利”、“房產交易”等。辦案人員在對張濤的調查中進一步發現,張濤及其女兒劉某名下資產眾多,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還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張濤案辦理過程中,我們盡量減少對張濤口供的依賴,在證據關聯性的原則下,延伸調取證據,全力核實核清每一筆涉案資金,通過追蹤“錢”的流向,用財務資料、銀行流水、證人證言、涉案人員供述等證據,查清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形成完整證據鏈。比如,對于張濤貪污部分,我們通過查證報銷憑證、旅客歷史行程查詢單,詢問票務公司、辦公室具體經辦人員獲取證言,確定真實出行可報銷金額,以及虛構出行、虛高票價報銷的金額;對于張濤受賄部分,我們查閱了工商登記資料、合同審批會簽表、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以及相關行賄人對行賄時間、地點、方式的詳細描述,查明行賄事實和金額;對于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由于張濤收入來源復雜,且在多地購置了不動產,調查張濤收入來源、金額和真實性的甄別存在較大難度,工作量大,對于這些財產來源,我們輾轉多省市提取書證,分析銀行數據10余萬條,整理卷宗80余卷,對張濤收入來源逐一認定、比對,核實張濤的工資、福利等收入。根據有利于被審查調查人的原則,將張濤可以說明來源的收入部分,以及證據相對充分、證據鏈相對完整能證明系合法收入的部分予以扣除,最終認定張濤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1221萬余元。2021年4月12日,我委商請檢察院提前介入,對本案中“零口供”定罪的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進行研究,最終用完整、扎實的證據鏈還原了張濤違法犯罪事實,并獲得了檢察院、法院認可。

        張濤多次通過虛開行程單、虛報與實際出行價格不符的機票的方式套取國有控股公司資產,如何認定其貪污數額?

        周平:經查,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張濤被國有航空投資公司委派至國有控股公司先后擔任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其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安排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為其虛開行程單、虛報與實際出行價格不符的機票,以權謀私、侵吞公款。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及2010年“兩高”《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濤作為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系受國有航空公司委派,在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本案中,張濤通過虛報行程單、虛報機票金額形式侵吞公共財物的主觀意圖明確,客觀上實施了該行為,應認定其構成貪污罪。

        高葉:關于張濤貪污金額的計算,應主要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扣除真實出行、真實價格部分。經查,張濤利用職務便利,安排他人為其報銷機票64次,報銷金額22.9萬余元。根據司法鑒定書、報銷憑證和旅客歷史行程查詢單,計算張濤真實出行的次數、實際支付的價格共計14萬余元并予以扣除,認可其應當享受的報銷待遇。最終認定張濤采取虛報行程單、虛報機票金額形式侵吞公款金額8.9萬余元。

        二是關于是否根據國有出資占比認定貪污金額。有觀點認為,該公司的國有出資占比60%,故張濤貪污犯罪的金額應為指控金額的60%。我們不認同該觀點。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的資產是基于一個經營整體存在和產生,在適用刑法保護該社會關系時理應整體保護。而且,2022年1月國家監委印發的《關于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瀆職犯罪造成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經濟損失,可全部認定為“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參照該《意見》,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的犯罪數額,亦應以整體數額認定,不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成分比例計算。綜上,張濤作為國有控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的8.9萬余元應全部認定為貪污數額。

        張濤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錢”,既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也沒有還款行為,是否構成索賄?

        高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索賄具有主動性、故意性,主觀惡性比普通受賄更大,嚴重損害了公職行為廉潔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張濤在擔任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其管理和服務對象袁某、劉某、胡某“借款”。本院經審查,認定張濤上述行為系以借為名的索賄。理由如下:一是在張濤主動向上述三名管理和服務對象提出“借款”要求時,其實際控制的銀行卡內有大額存款,遠超其向他人所借的錢款數額。同時,相關“借款”轉入張濤控制的銀行賬戶后,均用于張濤的日常開支,不存在“急需用錢”的借款理由。二是上述三名“出借人”均系張濤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其中,袁某、劉某名下有關聯公司負責向張濤所在公司供貨,胡某系張濤下屬。三人在證言中均表示其本不愿借錢給張濤,但都受制于張濤的職權,故不得不違背自身意志“出借”。三是從償還的情況看,張濤與袁某、劉某、胡某間的“借款”均未約定期限、利息,張濤從未歸還所借款項,亦沒有償還的意思表示。袁某、劉某、胡某明確表示知道張濤不會償還,因此被索要后也從未要求還款。綜上,應認定張濤主動向袁某、劉某、胡某“借款”的行為系以借為名的索賄。

        如何計算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行為跨越了新舊法,是否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謝濤: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本案中,1998年至2018年期間,張濤實施了貪污、受賄等多種犯罪行為,時間跨度長、行為次數多,金額較難認定。此外,張濤女兒劉某的生活費、出國留學費、歸國以后創業投資和生活消費基本源于張濤,但在張濤接受審查調查時,其本人與劉某名下仍擁有大量資金、財產,且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無法說明來源。

        為了準確計算這部分金額,我委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張濤本人與劉某自1998年6月以來的所有可查收入“應統盡統”,根據供職企業財務資料、住房公積金明細等,計算張濤工作期間所獲薪酬;根據不動產交易銀行流水,計算張濤買賣房產獲利金額,總收入共計2296萬余元,張濤和劉某名下銀行卡余額、購置房產、日常消費、出借款項等財產及支出共計3757萬余元,貪污及受賄犯罪所得240余萬元,不能合理說明來源金額1221萬余元。其中,對于財務資料缺失或不完整的部分,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進行認定。

        王曉嵐:在庭審過程中,張濤及其辯護人對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提出不同意見。其中,張濤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濤曾收受他人贈予的700—800萬港元現金支票,支取后以現金的方式存放家中供日常開支,計算數額時應當予以排除該部分收入。根據相關證人證言,贈與人僅認可其曾贈與張濤20萬人民幣,該部分此前已計入張濤合法收入金額,且張濤家人證實未見張濤曾在家中存放大額現金。關于張濤所述收受他人贈與的700—800萬港元的現金支票,既無銀行支取記錄印證,又無證人證言支撐,亦找不到存放于家中的大額現金,無法說明合理來源,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張濤辯護人還提出了張濤炒股盈利300—400萬元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為,如果張濤炒股且巨額盈利屬實,其在接受調查時對這一可能對其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應當提及,但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張濤均對調查人員多次關于其是否購買基金、股票等理財產品的訊問作否定回答。其次,張濤完全不記得自己的證券賬戶及開戶的證券公司,辦案人員查詢相關記錄時亦沒有發現張濤名下有賬戶用于購買基金、股票,也沒有相應的銀行流水。因此,本院對于張濤及其辯護人上述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經過法庭質證,對于監察機關認定的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1221萬余元予以支持。

        《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增加了差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相較修訂前的刑法提高了法定刑。本案中,張濤的巨額財產獲取時間長,其行為跨越了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日期,在審理時對于是否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產生了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實施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若修訂刑法比原刑法規定更為嚴格、法定刑更重,在提起公訴時應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張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行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施行日期,我們參照上述批復精神,采納了檢察院對張濤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

        本報記者 方弈霏 中國紀檢監察報 【編輯:蘇亦瑜】 ( 2023-03-30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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